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十六条之规定,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根据《甘肃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甘国土资发〔2003〕6号)第十三条之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标底,底价和保留价根据矿业权价款,矿业权市场情况,资金投入及其他指标综合设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应由组织出让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