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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6〕68号)第34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价款一并缴入地方国库。竞得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交易费的,每延期一日须缴纳1‰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