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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新设采矿权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哪些探矿权采矿权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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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4)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5)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包括: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3)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4)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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