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违约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竞得人(受让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处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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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6〕68号)第34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价款一并缴入地方国库。竞得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交易费的,每延期一日须缴纳1‰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