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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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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行为,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和产权标的具体情况,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权重报价,是指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按照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评分体系,由产权交易机构网络竞价系统按照相应权重对竞买人响应的受让条件形成分值,将综合分值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当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经纪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网络竞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产权交易机构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在确定竞买人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称《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审核。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的,经产权交易机构同意,《竞价方案》的制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竞价方案》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竞价方案》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当与《产权转让公告》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竞价方案》中应当确定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的,自《竞价方案》发出之日起至《竞买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竞买人的经纪会员应当协助竞买人,根据《竞价方案》的要求制作《竞买文件》。

  竞买人应当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人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经纪会员未认真核实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经纪会员将《竞买文件》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并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人应当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方可参加网络竞价。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并对逾期提交的《竞买文件》不予接收。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

  《竞价方案》、《竞买文件》、《竞价结果通知书》是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完成《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署。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当终结:

  (一)《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二)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三)提交的有效《竞买文件》少于《竞价方案》规定数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经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十条 竞买人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规定的竞价时间内与经纪会员共同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产权交易机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竞买人可以自行报价,也可以授权经纪会员进行报价。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价时间,每一应价时间一般不少于60秒钟。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下一次报价应当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报价应当不低于产权交易机构确定的加价幅度。

  第十二条 应价时间截止,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本次网络竞价终结。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登录产权交易机构网络竞价系统。竞买人可以自行或者授权经纪会员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一次加密报价。

  竞买人也可以根据《竞价方案》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经密封盖章的报价单。

  第十四条 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报价时段结束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网络竞价系统公示各竞买人的报价。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为受让方;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或提交报价单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三节 权重报价

  第十五条 评分体系由权重指标和指标分值构成,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涉及的各项综合因素,设定权重指标及各指标的分值。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转让方设定指标分值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权重指标一般包括产权受让价格、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技术支持、财务能力等内容。其中,产权受让价格的分值一般不低于总分值的50%。

  第十六条 《竞买文件》的有效性由网络竞价系统中设置的评分体系决定。发生下列情形时,《竞买文件》无效:

  (一)《竞买文件》未完全响应《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的;

  (二)竞买价格低于《竞价方案》设置的底价的;

  (三)评分体系规定《竞买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络系统根据评分体系,对有效的《竞买文件》打分形成竞价结果,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将竞价结果告知转让方。在竞价结果中,得分最高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产权转让需要采用其他网络竞价方式的,可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产权交易项目特点,专项制订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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