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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司法解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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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买人应当预交不低于百分之五的保证金。

2、动产拍卖不超过两次,不动产不超过三次。

3、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对佣金收取的比例分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对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则应当按照中标确定的方案收取佣金。由于公开招标的方式是各拍卖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进行竞标的,收取佣金的数额又可以低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比例,因此,采取这种方式将会大大减少佣金的数额。同时,考虑到实践中佣金收取的数额普遍偏高,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拍卖机构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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